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法律中,我国尚未颁布的是()。
A.《湿地保护法》
B.《清洁生产促进法》
C.《大气污染防治法》
D.《环境影响评价法》
答案:A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
A.保护主义原则
B.属人主义原则
C.属人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D.属地主义原则
答案:D
3.“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在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的,它是以()为中心、为主题的外部世界。
A.生物和非生命物质
B.生态系统
C.生物
D.人类
答案:D
4.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主体是()。
A.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B.人民检察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答案:D
5.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推定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C
6.关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规章制度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B.行政行为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C.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答案:C
7.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共存时,应执行()。
A.同时执行
B.地方标准
C.国家标准
D.现执行国家标准,后执行地方标准
答案:B
8.“环境权”这一概念提出的具体年代是()。
A.20世纪70年代初
B.20世纪60年代初
C.20世纪40年代初
D.20世纪50年代初
答案:B
9.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不包括()。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制度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D.三同时制度
答案:A
10.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于()。
A.年《民事诉讼法》
B.年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
C.
D.年的《环境保护法》
答案:B
11.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B.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D.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12.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受理阶段的衔接问题,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
C.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D.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答案:A
13.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我国环境保护税税额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实行法定税额和法律授权制定相结合的方式
B.仅实行法定税额制
C.所有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均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D.所有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均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答案:A
14.我国最早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环境立法是()。
A.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B.年《水污染防治法》
C.年《海洋环境保护法》
D.年《环境保护法》
答案:C
15.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应是具有环境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B.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C.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D.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
答案:D
16.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C.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D.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
答案:D
17.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首创于()。
A.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B.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C.瑞典《环境保护法》
D.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保护法》
答案:B
18.被理论界誉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是()。
A.《清洁生产促进法》
B.《环境保护法》
C.《环境影响评价法》
D.《循环经济促经法》
答案:B
19.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是于()通过的。
A.年
B.年
C.年
D.年
答案:C
20.下列关于环境标准的论述错误的是()。
A.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分
B.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
C.地方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
D.环境标准是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答案:C
21.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
A.污染
B.污染和各种公害
C.污染和其他公害
D.污染和生态破坏
答案:C
22.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问题,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原告
B.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可以作为原告
C.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
D.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答案:D
23.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提出行政复议。
A.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D
24.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IV级是()。
A.较大环境事件
B.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C.一般环境事件
D.重大环境事件
答案:C
25.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保护法》是()修订的。
A.年
B.年
C.年
D.年
答案:B
26.从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看,《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属于()。
A.国际环境条约
B.软法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习惯
答案:B
27.一般将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
A.原生环境问题
B.第一类环境问题
C.人口问题
D.次生环境问题
答案:D
2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于二者的起诉顺位问题,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由社会组织起诉;社会组织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B.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C.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起诉,人民法院分别受理
D.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共同起诉
答案:A
29.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应税水污染物的表述错误的是()。
A.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
B.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C.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D.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按照前四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案:D
3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
A.综合性规划
B.政策
C.专项规划
D.建设项目
答案:B
31.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A.跟踪评价
B.后评价
C.重新评价
D.专项评价
答案:A
32.年,国际学术性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了著名的()。
A.经济负增长轮
B.可持续发展论
C.环境优先论
D.经济优先论
答案:C
33.确定环境已经被污染的标准依据是()。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D.环境基础标准
答案:A
34.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采取改进措施。
A.跟踪评价
B.后评价
C.重新评价
D.专项评价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关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包括()。
A.越来越多地采用市场机制
B.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日渐崛起
C.综合化、一体化立法进一步加强
D.可持续发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A、B、C、D
2.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A.预防措施费用
B.恢复费用
C.恢复期间损失
D.调查评估费用
答案:A、B、C、D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包括()。
A.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广泛
B.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损害公益的结果已经发生或者有发生的重大风险
C.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D.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包括环境执法主体和环境利用行为人
答案:A、B、C
4.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B.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C.预防原则
D.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答案:A、B、C、D
5.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包括()。
A.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B.所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C.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D.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答案:A、C
6.下列构成人为环境的环境要素有()。
A.万里长城
B.太平洋
C.圆明园遗址
D.长江
答案:A、C
7.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包括()。
A.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B.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C.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D.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答案:A、B、C
8.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具体分为()。
A.核心区
B.外围保护地带
C.缓冲区
D.试验区
答案:A、C、D
9.环境侵权的特征()。
A.原因行为的正当性
B.加害主体的多元性与被害主体的不特定性
C.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D.损害后果的广泛性、严重性和滞后性
答案:A、B、C、D
10.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犯罪的客体尚未形成达成共识,大致包括()。
A.环境社会关系说
B.环境管理制度说
C.公共安全说
D.环境权说
答案:A、B、C、D
11.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表述正确的有()。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B.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可先开工建设,之后补办手续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边开工建设,边补办手续
答案:A、B
1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停止建设
B.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C.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B、C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划分为()。
A.预防性责任
B.财产恢复性责任
C.赔偿性责任
D.人格恢复性责任
答案:A、B、C、D
14.与其他国际法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
A.科学技术性
B.公益性
C.发展性
D.综合性
答案:A、B、C、D
1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
A.《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北京市实施条例》
D.农业部颁布的《草种管理办法》
答案:B、C、D
16.下列行为属于环境破坏的有()。
A.滥捕滥杀藏羚羊
B.有毒化学品污染
C.滥垦土地
D.滥抽地下水
答案:A、C、D
17.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式主要有()。
A.调停和调解
B.谈判和协商
C.司法
D.仲裁
答案:A、B、C、D
18.有关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有()。
A.该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税负平移原则
B.该法所设定的环境保护税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C.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是外衣,环境保护是内核
D.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
答案:A、B、C、D
19.地方环境标准包括()。
A.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地方环境样品标准
C.地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A、D
20.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A.环境行政处罚
B.环境行政处分
C.赔偿损失
D.环境行政赔偿
答案:A、B、D
21.我国国家环境标准包括()。
A.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B.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C.国家环境样品标准
D.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A、B、C、D
22.环境问题经历了()发展阶段。
A.第一类环境问题
B.全球性环境问题
C.国际性环境问题
D.地域性环境问题
答案:B、C、D
2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
A.赔礼道歉
B.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赔偿损失
答案:A、B、C、D
2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包括()。
A.技术保障
B.物资与资金保障
C.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D.队伍保障
答案:A、B、C、D
25.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财产罚
B.行为罚
C.人身自由罚
D.声誉罚
答案:A、B、D
26.结合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包括()。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林业主管部门
D.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不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答案:错误
2.原告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答案:正确
3.地震和海啸属于次生环境问题。()
答案:错误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正确
5.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分贝数确定。()
答案:错误
6.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也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答案:错误
7.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都应当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答案:错误
8.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答案:错误
9.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答案:正确
10.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答案:正确
11.我国《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属于污染然物排放标准。()
答案:错误
12.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类。()
答案:错误
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体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答案:错误
14.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属于法律效力等级的包括以调整环境利用关系为目的的环境法律和包含调整环境利用关系或者确立环境法律后果的其他部门法律。()
答案:正确
15.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答案:错误
16.环境民事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
答案:错误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双罚。()
答案:正确
18.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实行“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幅度分别是1.2元至12元和1.4元至14元。()
答案:正确
19.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是人类环境,与生态学所称的环境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
20.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答案:正确
21.我国环境标准制度采用广义上的环境标准概念。()
答案:正确
22.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环境主权,负有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答案:正确
2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大气层、大兴安岭国家森林公园、东北虎、沈阳故宫均属于环境。()
答案:正确
24.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答案:正确
25.我国污染然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
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
1.列举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答案:“经济发展优先”论;“环境保护优先”论以及“可持续发展”。
2.简述广义的环境保护税所包含的具体税种。
答案: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应包括以下三种:(1)专门性的排污税,即国家对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征收的一种专门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资源税,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3.简述预防原则的内涵。
答案: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其总体思路还是源于“预防”的基本理念。其中“保护优先”是指从源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预防为主”是指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措施;“综合治理”是指对各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思路、目标与方法等应当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协调一致和联防联治。从国内外环境立法实践分析,预防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二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有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4.简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答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第二,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三,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第四,兼具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功能。
5.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
答案: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环境措施,不要求以“科学上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理由,而基于“损害预防原则”环境措施,则以能从科学上“证明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第二,“风险预防原则”所针对的主要是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或生态风险,“损害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学确定性的环境损害;第三,“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树立新的环境保护或生态安全理念——在某项活动不能被证明为环境安全的之前,就假定其为环境有害的,而“损害预防原则”缺乏这种理念;第四,“风险预防原则”尽管已被许多国家环境规范性文件所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但其国际法律地位仍在争论之中,而“损害预防原则”已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6.简述环境法的内涵。
答案:环境法的内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环境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7.简述国家主权与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主权与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国家主权与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包含“国家主权”和“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前一个方面承认国家在环境方面的主权权利,后一方面规定国家在环境方面的义务,这项原则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8.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方面有何不同?
答案: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方面的区别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地域管辖方面。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管辖连接点排除被告住所地,增加了采取预防措施地,即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法院管辖;第二,级别管辖方面,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专属管辖,即海事法院管辖。
9.列举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由法院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环境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6)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7)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环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给予答复的;(8)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0.简述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答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提起诉讼的主体法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定适格主体。(2)被诉主体特殊。被诉主体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3)保护法益特殊。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法益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1.简述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区别。
答案: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二者的责任性质不同。国家责任是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责任的产生取决于行为的不法性,一般表现为国家对其所负国际义务的违反;而国家赔偿责任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责任,责任的产生取决于跨界损害的事实和结果;二是免责事由不同。在国家责任中,致害国由于存在主观过错给受害国造成损害,致害国如果能够证明其已在损害发生前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合理措施阻止损害的发生,便可免除其责任;而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只要由于致害国的原因使受害国受到环境损害,致害国就需对受害国承担责任,而不考虑主观过错等其它因素;三是在国家责任中,即使行为国对违背其义务的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该国也没有继续该行为的自由,因为该行为属于国际法禁止的不法行为;而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只要行为国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行为国的行动自由就不受限制,因为就目前而言该行为对于人类社会整体的进步或该行为主体的重大利益抑或于整个人类的幸福相联系;四是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责任强调行为主体主观上的过错为其唯一基础,即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家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是严格责任。
12.列举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
答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共有以下五种:(1)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判决;(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判决;(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13.列举环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答案:环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4)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5)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4.简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15.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界定的特点。
答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界定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为规划和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二是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是进行跟踪检测;(3)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16.简述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民事责任的主要适用领域。
答案: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民事责任指国际社会通过条约规定的主要由经营者承担的对几类高度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关于核设施的和平利用所致损害的国际民事责任;海洋石油污染所致损害的国际民事责任;与废物有关的国际民事责任以及危险物质运输的国际民事责任。
17.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有哪几种?
答案:环境行政执法方式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以及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18.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特征。
答案:我国环境保护税具有一些特征:(1)环境目的性或环境功能性;(2)税负平移;(3)税额地方性强;(4)征管协作。
19.简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
答案: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四种:法院判决;法院调解;当事人和解以及起诉主体依法撤回起诉。
五、论述题
1.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答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一改原有的中立、“不告不理”立场,积极主动发挥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行使释明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或者社会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2)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委托鉴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3)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当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此外,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除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4)主动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2.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答案: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法的渊源是基本相同的,它们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和"软法"等共同组成。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双边的条约或协定。由国际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国际环境条约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代表着条约法的新发展。例如,在条约的形式方面,国际环境条约较多地应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框架公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框架公约通常只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具体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附件则提出更为详细的清单。“框架公约”模式并非国际环境法所独有,但“框架公约”模式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表现的最为突出。如年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年的《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加上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各国的反复实践以形成通例并由各国接受为法律,因此,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习惯法律规范并不多。在过去几十年里,环境条约或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习惯和国际习惯的萌芽。如《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即“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通知义务等。一般法律原则如"诚信"、"善良"以及"约定必须遵守"等原则都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辅助性渊源主要有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软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的一种新现象,它具有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特点。所谓“软法”,是指那些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拘束后果,但同样应予遵守的指导性原则、宣言、司法实践处理方法及程序、环境标准等。软法大多是由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提出的,文本的起草者有意使有些条文模糊,具有多义性。诸如“商定”、“商议”、“行动计划”此类的文本一般会得到广泛的同意。正因为这些条文的模糊性,各成员国可以依据其给予自己的解释,以条文规定作为证据,在各方争议的时候来主张自己的观点。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软法”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只是“建议性”的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例如,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等。这些国际文件往往获得各国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致通过,它们创立了事实上得到各国或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可见,国际软法是确立国际法规范的辅助手段,是一种促进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性规范渊源。
3.论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答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关于如何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初步确立于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每个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都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承担共同的责任是由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前提的。就目前国际环境现状而言,共同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各国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改善本国范围内出现的环境问题。第二,各国应防止国内的环境行为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第三,国际环境保护合作需要各国的广泛参与;第四,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国应当相互支持、援助。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在世界各国负有共同责任的基础上承认不同国家的责任应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不同国家不是指大的国家和小的国家、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的实质是要求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和治理承担更多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环境法文件当中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就同一事项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这主要体现为,根据国家之间的特殊需要与不同情况,综合其经济发展和在环境发展历史上对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结果,制定有差别的环境责任标准。(2)将发展中国家所担心的情况和需要规定到国际环境法文件当中。如《里约宣言》规定,国际社会同意“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当反映出其适用的环境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且“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3)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国际社会应当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如资金、技术方面,其主要表现形式即为设立国际环保基金;另一方面就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技术援助。国际合作往往因国家不同而形式各异,譬如人力资源的发展、技术转让和援助、咨询和磋商性服务等。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两者不可或缺的构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容,这是我们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前提。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在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的关系上,共同的责任是前提和基础,有区别的责任则是关键和核心。该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起率先示范作用,并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有关能力的建设。同时,在必要情况下可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换言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保护的责任时,可以享有有限的特殊待遇。
4.谈谈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想。
答案:环境法体系又称为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的体系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规体系、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学术体系等类型。环境法律现行体系和目标体系,是从时间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前者是就目前环境法的状况而言的,指由现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或法规组成的系统;后者是就将来环境法的状况而言的,指按照国家的立法计划或规划在一定时期内建成的体系。学术体系是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提出的环境法体系,不同学者主张的环境法体系范围有所不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制裁性法律规范、奖励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实体性环境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等。我国常见的环境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民法规范、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环境法规体系又称为立法体系,它是从制定法的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1)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主要由七个层次所构成: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环境规章、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的角度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综合性环境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这类计(规)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此外,从环境资源法的内容来讲,环境法体系分为如下几大块或子体系:(1)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子体系,简称污染防治法;(2)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子体系,又称为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法;(3)以城市、乡村和西部区域开发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国土开发整治法子体系;(4)以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子体系;(5)以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子体系;(6)以防治生态破坏和建设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法子体系;(7)以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及其管理为主手内容的能源法子体系。
5.《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对此你有何看法?
答案: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具体内容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体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修改,扩展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得司法实践当中,以污染环境罪追诉的案件大量增加。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第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将危害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尽量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减到最低,避免法律调控的滞后性;此外,将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临界点提前,昭示着现代刑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排污者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范围最终限定在“危险废物”,适用范围很窄。实践中行为人排放或者倾倒一些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危害严重的物质,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这些问题,修改后的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第三,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原《刑法》第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没有直接向土地、水体和大气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删除这一限制,使第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
6.论环境法的特征。
答案: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也是其发展的决定因素和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2)综合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土地法、能源法、灾害防治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的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综合性表现在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综合性,环境法调整机制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即是有关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的综合。(3)科学技术性。环境法的科学性表现在:首先,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平衡规律。环境法的制定必须有环境科学技术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理论数据。其次,环境法中有大量的科学技术规范和技术性政策,这些科学技术规范通过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如环境标准、环境监侧规程、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操作规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等。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再次,环境法的实施在许多方面也必须依靠科学手段,如监仪器、设备和科技人员;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也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4)公益性。环境法的公益性,是指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环境法的防治时象即污染、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全社会都有好处。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既对先富起来的人和当代人有利,也对后富起来的人和子孙后代都有利。
7.论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
答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此外,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共用四个条款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行了细。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社会组织的类别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2)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格社会组织应当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此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司法审判实践中审查社会组织是否满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一要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第二,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4)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8.论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答案: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时期以年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因而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环境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等;第二,环境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法的综合化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和发展趋势。环境法越来越多的涉及经济社会问题,表现为环境与经济社会的“一体化”;第三,环境法越来越多地借用市场机制、采用经济手段。环境税费制度、绿色贸易壁垒、排污权交易等逐渐成熟;第四,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手段。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科学技术手段已成为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主要工具,各种环境标准和其他技术性规范在环境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第五,环境法的实施力度大幅度提高。在可持续发展阶段,各国都重视和加强了环境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环境法的权威;第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崛起。由于历史形成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起步较晚。但在可持续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立法步伐,有少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发达国家更具活力、更有成效。
六、名词解释
1.国际环境法
答案: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第一,国际环境法产生于环境保护的国际交往中;第二,国际环境法体现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对国际环境事务的协调意志;第三,国际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第四,国际环境法是一系列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环境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体。
2.环境
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生态破坏
答案: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能量,而给环境带来显著不利变化的现象。
4.环境法
答案: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答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6.环境行政许可
答案:环境行政许可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当事方申请,就可能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开发建设或排污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环境侵权
答案:环境侵权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由此造成人体健康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公益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
8.“三同时”制度
答案:“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
9.国家环境管理体制
答案:国家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机构之间职权的划分与协调以及管理活动规范运行的方式,包括组织结构、职权结构以及权力运行机制三部分。
10.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答案: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它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或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环境义务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表述为“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法律责任”或“国家违背环境保护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案例解析题
1.年8月,弘聚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上皋村的一个废弃煤井内。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废酸、废碱发生剧烈化学反应,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请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针对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哪些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之后,相关人民政府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3)如相关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履行什么诉前程序?
答案:(1)针对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行为,以下三类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第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二,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第三,人民检察院。(2)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之后,相关人民政府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3)相关人民政府应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产品制造的企业,该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在一年之内三次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于年,是经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第二,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两千多万元,存储于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当地大气污染的治理;第三,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诉讼是什么性质的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3)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1)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具有原告资格,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中华环保联合会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2)于法有据。根据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3)构成犯罪。构成污染环境罪,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3.年6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化肥公司委托某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但从年底开始某劳务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米,宽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42万元。请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针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否可指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3)该案原告能否与被告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1)针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在清镇市,因此,该案应由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该案原告应首先与被告进行磋商,经过磋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规定主要包含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根据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4.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年年和年2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上游4个造纸厂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的排污达标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位被告以原告不能举证有因果关系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乙已达标排污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三位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可否要求赔偿能力最高的被告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门的决定?
答案:(1)不可以。无过错责任,即使达标排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成立。是否达标排放只是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2)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或证明不能,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被告要承担不利后果。(3)可以。对于此类案件,属于共同环境侵权,被告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追偿是另外一个问题。(4)不可以。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只是居间调解,当事人如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某村村民王某承包一片池塘养鱼,在池塘边的山坡上,何某兴办了一个小型金属冶炼厂。该厂的生产废渣露天堆放,由于露天堆放的废渣渗入池塘,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经与何某协商,何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之后,该地连降暴雨,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经渔业主管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何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何不同意。王即向当地渔业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何某增加赔偿。后来,由于王某不满渔业部门的处理决定,又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何某也认为渔业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渔业部门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如何进行处理?(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诉讼?(3)如果王某向何某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4)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答案:(1)可以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解决,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2)法院不应受理该行政案件,王某应向和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3)王某证明自己损失事实和数额,何某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由何某承担,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6.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第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第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第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第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第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至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本案中,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没有法律依据。绿发会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因如下:因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必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均应认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绿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庭审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年成立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此外,绿发会提交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