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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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关于大气环境领域重要技术标准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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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将环保事业摆在突出位置,全力打响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白云保卫战,空气质量标准也进行了重新修订,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代替了GB-。

标准主要修订事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GB-环境空气功能区主要分为二类:

一类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区域;

二类是居住、商业混合、文化、工业、农村地区。

不同的功能区适用于对应的浓度限值,具体如下:

基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的实施,国家生态环保部门同步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等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AQI主要是用于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用于空气质量日报、实时报和预报工作。

AQI主要是基于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六项污染因子浓度限值进行评价。具体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

日常生活中我们评价空气质量的好坏主要是以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作为评价依据,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空气质量评价是以GB-为依据,评价范围包括点位、城市以及区域。

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点位包括城市点、区域点、背景点、污染监控点和路边交通点。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价采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简称“国控城市点”。对县级城市,评价采用地方监测网络中的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评价和非城市建成区(农村地区及GB-中的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评价项目包括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臭氧六项因子,通过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判断、变化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优劣相互比较。以综合地反映当地的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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