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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状态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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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于年4月1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自年1月1日起在全同实施。向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标准,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J4-73)和部分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或其废气部分)将予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为实施本综合排放标准,组织编写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于年10月印刷第一版,《详解》中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做出详细的解释,现在重看这本书,仍觉受益良多,现有其中精彩部分辨析对应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部分

1、标准状态:指温度K,夺力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态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以单位体积废气中的污染物质量量度的。对于相同的污染物排放质量的废气,温度、压力、温度不同,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会不同。环境监测中使用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统一为标准下干燥气体的含量。本标准所称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温度K,夺力为Pa时的状态。国外有些国家的排放标准中所称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K,压力为Pa时的状态。

当然,排放速率(Kg/h)不因压力、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变化。不同在状态下的数值是可以互比的。

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的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中的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对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为1小时浓度平均值,而不是一次最大值或其它的采样值。排放浓度一般以mg/m3来表示。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放速度(emissionrate),又称单位时间排放量,一般以Kg/h表示。排放量则指整个污染源或单位在较长时间的污染物排放数量,它为各排气筒的排放速度之和再乘以时间。排放速度限值与排气筒高度有关。这是由于污染物排放后,受到空气稀释和扩散,并对周围的环境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为了使这种污染降低到合理的程度,保证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有关的卫生标准的要求而制定的排放速率限值。对于同一扩散条件的污染物排放,当排气筒的越高时,所允许的排放速率可以大此。反之亦然。

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以扣除。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对低矮排气筒并未象有些标准那样,绝对的规定15米或是20米以下的排气筒为无组织排放源,而是采取“模糊”概念,这与本标准中单位周界规定控制浓度有关。有些地方标准仅仅规定15米或20米以下排气筒为无组织排放源,而不强调它的有组织排放属性,忽视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度的要求,是不全面的。周界浓度主要是由无组织排放造成的,但不排除低矮排气筒的贡献。在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时,不扣除这部分贡献。

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监控点的设置分两种情况:(1)背景值低的污染物,监控点设置于排气源下风向单位周界外,取浓度最大值。(2)背景浓度高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等,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下风向监控点浓度最大值与上风向参照点(一个)浓度之差为监测结果。

简单的指导性监控点设置原则参见本标准附录C。

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不得超过的限值。

分三种情况:

(1)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限值为监控点与参照点的浓度差值;

(2)在排放源下风向设置监控点时,限值为周界外浓度最高值;

(3)碳黑尘、染料尘为肉眼不可见,沥青烟、石棉尘要求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

7、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有组织排放通过排气筒或烟囱排放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则常常表现为设备、设施的跑、冒、滴、漏,车间天窗、设备燃烧直接排放。

本排准所称污染源是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不将一个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定义为污染源,而是指相对独立的排放设备、设施或建筑、构造。一个污染源可能有一个排气筒,也有可能有几个排气筒,而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将污染源做出明确定义有助于鉴别排放单位所执行的标准。在本标准第6条“标准值”中将进一步说明。

8、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毗邻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实际边界确定。

若某一单位被外界环境分割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则这些部分也可被看作是“小单位”,存在几个不同的边界。定义“单位周围界”是执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需要。

9、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设置,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在该标准的标准值表1、表2中有些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将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称之为“无组织排放源”,而不称之无无组织污染源,有助于它与有组织排放区别开来。并结合标准附录C,可以看出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点设置可以在单位周界之内。

10、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本定义在执行排放速率限值时需要用到。有些人认为,排气筒高度只从设备最高点算起或只计算排气筒真实高度,这是不妥的。这里所称的地面,是建筑施工时“0”标高位置,可以近似为建筑外墙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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